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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了还可以调解吗
在庭审结束之后,仍然有可能展开调解程序,这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时,应当始终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基本准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倘若调解未能取得成功,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尽快作出公正而明确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二、开庭了取保候审就结束了吗
案情开庭审理并不标志着取保候审自行终止。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的法律程序,审判终结之后,由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以确定是否解除对被告的取保候审之责。若经被告人定罪量刑并判决有罪,将有可能面临刑罚转为其他手段进行执行;反之,若被告最终被认定无罪,则取保候审自然而然地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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