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书已经出来了怎么办
公诉书的公布标志着刑事审判流程的正式启动,至于被告是否将面临刑事指控以及如何量刑,这都将取决于主权在握的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检察院经过深入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公诉之后,案情将会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最大程度地争取无罪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公诉书送达后该如何应对
在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时,应当直接将法律文件送到对应的接收对象手中。如果接收对象为自然人,如若当事人本人无法亲自接收,可由其同住的成年人亲属代为签署。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的接收方,则应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接收对象拥有诉讼代理人,那么也可以将法律文件交给代理人进行签收。
另外,如果接收对象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了代收人,那么就应该将法律文件送给代收人进行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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