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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抵押物进行多次抵押的行为并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尽管在债务清偿中可能存在优先级上的差异。
然而,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卖抵押物的行为通常不涉及犯罪问题;而私自出售银行所设置的抵押财产的行为,则往往并不会引发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未经通知便将抵押物予以转让,那么这种行为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可追溯的影响,导致其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同一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确定抵押权人之间权利顺位或者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二、抵押人是指哪一方
抵押人乃指为了确保自己或者他方能够顺利履行债务,而以其拥有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之责任承担者。在抵押担保行为当中,抵押人既可是债务人自身担任,亦可能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在此抵押担保制度下,抵押人的确切身份应根据具体的抵押合同分析得出,抵押合意中的与债权人相对应的那一端即有权被认定为抵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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