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代理服务。
其一为全风险代理,这种方式通常是指在委托事项的初期阶段,律师事务所不会向客户收取任何的服务费用;而待到委托事项的解决结束后,再按照当事人所主张或应得的标的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额外收费。这个比例一般在30%上下浮动。另一种则是在委托事项的初期阶段,律师事务所首先会向客户收取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这笔费用的金额通常在5000元人民币左右;
然后,在委托事项的后期阶段,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比例一般在10%-15%之间。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在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接受该请求并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律师保持多久会见一次法官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会晤并非定期执行之举。通常情况下,律师会在精心筹备诉讼案或深度参与法庭庭审过程中,有机会直接接触到法官。
至于实际的会面次数,则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审理流程以及律师自身职责所需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律师亦拥有请求法官开展沟通交流的权利,譬如在召开庭前会议、举行听证会或者递交法律热点等重要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对于其他公诉案件,可以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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