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状况属于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所涉及的八种严重情况具体如下:
首先,在集资结束之后,该资金并未被投入实际的生产运营活动中或其用于生产运营活动的数量与其筹集的总金额之间的比例极为不平衡,以至于集资者无力按期归还投资人的资金;
其次,集资者肆意浪费和挥霍集资所得款项,导致无法按时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集资者携带着集资所得款项潜逃,使得投资人无法追回自己的投资;
第四,集资者将集资所得款项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吸毒等;
第五,集资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第六,集资者故意隐瞒、销毁财务记录,或者制造虚假的破产、倒闭现象,以逃避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第七,集资者拒绝透露资金的流向,以逃避返还投资者的资金;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可以证明集资者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的情况,也应视为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状态下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给予取保候审的特殊待遇: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分子;再次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逮捕,然而由于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不适宜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四种情况则是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的讯问与审查,发现需要进行逮捕,但是证据尚显不足的犯罪分子;第五种情况是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并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第六种情况是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有可能逃离侦查区域,但无需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提出批准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未予批准逮捕,需进行复议、复核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在移送起诉完毕后,检察机关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需要进行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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