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运车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不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运营损失进行赔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责任方已购置了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若要求保险公司对因车辆受损而导致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在该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或侵权赔偿责任人便是营运损失的直接承担者。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营运性损失被视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组成部分之一。倘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车辆确系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商业经营活动之中,那么,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便应在其所能承受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方亦应对此承担赔偿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用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此,具体的赔付金额需依据车辆所购买的保险种类进行划分和确定。
首先,我们要参照的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有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设定为2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为100元,这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营运车辆保险怎么买
对于专业车队而言,购置保险时可依据自身具体状况选择适宜的险种配置:
1、强制性保险(交强险);
2、本品牌车辆损失保险;
3、第三方责任人保险。鉴于长途运输过程中车辆使用频率颇高且易发生超负荷运作,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以及赔付比例,进而导致行车保险费用相应提高。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