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到时不赔可以退吗
针对如若在保单约定内容中提及,如果投保方未能完全履行或者仅仅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保险机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然而当这种情况真实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绝进行赔偿,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利依据法律法规解除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所有已缴纳的保费。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方未能完全履行或者仅仅部分履行其义务并非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导致,或者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符合保单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等等,那么保险人将无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利息。
第五十五条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义务过程中,保险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二)制定与保险标的价值不相称的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标的价值估价不公平;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保险;
(六)强迫投保或者附加不需要的附加险;
(七)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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