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存在着结果加重犯的情况。所谓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即是指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此外,这种情况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次,该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具备直接性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属于刑法第几章
对于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三点来看待:
首先,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来看,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进行恐吓的对象以及最后获取财物的对象,往往是同一个人或组织;但是在绑架罪中,行为人所进行恐吓的对象以及最后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个体或组织。
(2)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所提出的如果不答应要求就使用暴力的威胁,并非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反之,在绑架罪中,这个威胁往往是在现场、即时已经实施了强制行为。
(3)在敲诈勒索罪中,作案者通常不会直接把受害人带走,并隐藏起来加以控制;
然而在绑架罪中,作案者会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并加以隐藏、控制。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来看,二者也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敲诈勒索罪中,敲诈方威胁对方时,可能提及使用暴力,这时他们声称的仅仅是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而在绑架罪中,威胁的内容如果涉及暴力行为,那么在当下、现场就必须立即采取这类措施。
(2)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不会直接将受害者掳走并加以隐藏;然而在绑架罪中,这是他们惯常的做法。
最后,从犯罪所触及的客体来看,两者也有所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尽管绑架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它主要关注的却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因此,我国《刑法》将绑架罪归类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对于初犯者,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且可以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刑罚设置中,没有关于勒索钱财数额多少的限制。(2)相较之下,敲诈勒索罪虽然也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胁,那只是次要重点。因此,刑法将这种犯罪归入侵犯财产罪行列,并且刑罚相对温和,起刑点为管制,最重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能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要求勒索的财物数量达到“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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