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地将本单位的财产擅自予以侵吞,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
1.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2.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需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同时还须满足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条件;
4.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存在故意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将股东除名
1.非讼程序方面:
(1)
首先召开股东大会,探讨是否适应实施除名这个重大议题。因为除名涉及众多事宜,所以必须开会讨论整体情况并对于股东除名这一议案进行表决,同时要求候选决议应该得到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支持通过。若有被除名股东未能亲临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则应对此番决议立即通知尚未出席的被除名股东知晓。
(2)
其次,对已决定要除名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合理的清算。因为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自行撤回出资,因此,针对被除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处置方式,要么由剩余的股东共同商讨进行收购,要么由公司依规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而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可以根据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数值作为股份转让定价依据。
(3)
最后,务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程序,以确保公司运营环境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2.诉讼程序方面:当被除名股东无法接受或拒绝执行上述除名决策后,公司可选择以被除名股东为主体进行诉讼,请求法庭对此进行裁决并判令被除名股东转让所有持股权益。随后,按照法庭判决结果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