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委能否取保候审的条件
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可采用诸多强制性手段,包含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的手段。
然而,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被批准。例如,嫌疑犯或犯罪人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或者即使面临较重刑罚,但因其具备某些特殊情况,如正在怀孕、哺乳中的女性,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佳者,或者已对于其罪行据实招供,表现出真诚的忏悔和悔过态度,积极退还赃款,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取保候审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是否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工作之后,可以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而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因此,尽管监察委员会本身并不直接行使取保候审权力,但其调查结果却可能对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深远影响,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审的适用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委能不能刑事拘留
监察委员,亦称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我国的国家监察机构,主要职能为对政府公务员进行严密的监督、深度性的调查以及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具备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实施留置的权限。所谓留置,系指监察机关独具特色的调查手段,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拘留有异曲同工之处。
然而,尽管在特定情况下,监察委员会有权将留置转变为逮捕,但其实际上并不能直接执行刑事拘留。换句话说,虽然它拥有权力将被调查人的强制留在某处,但最终执行此项工作的权威机构仍属于公安部门。因此,监察委员会本身虽不具备直接执行刑事拘留的能力,但却可通过留置并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从而达到限制嫌疑人自由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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