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涉及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疯狂追逐赛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案件。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通常会给予约束或者拘留为主的惩罚方式,同时需要当场缴纳罚金作为处罚。而约束或拘留的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不等。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在于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那些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法路口的定义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及之“道路”,其本质上涵盖了各类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尽管位于企业或机构管理范围内却仍然对社会机动车辆开放使用的区域,包括各类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公众普遍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