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戒应以监禁刑与罚金相结合为之,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照行为人在酒驾、毒驾等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按照其中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条款对其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危险驾驶罪主要指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时,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诸如酗酒、吸食毒品、车速过快、追逐竞速等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不当操作行为。仅以定罪立案为例就需明确指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身的驾驶行为已然严重违背了交通法则的规定,并且这些错误的操作极易造成实质性的安全隐患或已经导致了现实中的人身财产损失。在法律实践中,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考察并权衡行为的具体情节、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涉及到危险驾驶犯罪的惩戒,应当有机地融合监禁刑罚和金钱处罚两种手段来执行。而更加具体的量刑标准,将根据当事人在诸如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等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中,其具体的行动表现及其做出此种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经过全面综合评估之后来制定。如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就需要按照其中惩罚力度最为严格的条款展开审判并判定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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