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诱供盈利怎么办
若某位人士遭受引诱性讯问并以之获利的话,他或她应最优先考虑寻求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援助。从技术层面来说,这可能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订立的关于引诱性讯问以及虚假陈述犯罪的相关条款。假如事实证明的确存在此类引诱性的讯问行为,并且此种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那么有关责任人便有可能需要面对严重的刑事责任后果。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要求,假如发现潜在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而来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被诱供了之后该如何处理
倘若您遭遇到警方实施引诱招致供词并以此为依据立案的情境,尽管证据确实充分,但仍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此事,同时亦可向检察机关投诉、举报此等情况。所谓“诱供”,即是指为了获取口供,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采取各种手段,诱导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照他们的主观意图或推测进行陈述,这无疑是一种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对于此类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当事人完全有权利报案、控告、举报。而当人民检察院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况时,会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若经调查证实情况属实,检察院将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如果涉及到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情况,则应依法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