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犯诽谤罪最多判几年
诽谤罪,乃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对公民人身权益及民主权力构成侵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构成诽谤罪者,最高量刑可处以三年有期徒刑;若情节恶劣,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惩罚。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诽谤罪所涉及的刑期相对较短,常常伴随着缓刑或行政处罚等措施。请广大读者注意,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裁决,以上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加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坚持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理解,所谓上诉不加刑,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相同刑种的判处上不得予以数量的增加,从而确保刑罚程度上的一致性;
其次,禁止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属于缓刑期的罪犯改为实行制,延长缓刑考察期限,或者将原本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直接转为即时行刑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上诉不加刑的重要环节;
此外,也不得在主要刑罚之上附加额外的惩罚措施;
再次,审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判为更加苛刻的刑罚种类,比如将原本监禁六个月的短刑期男性罪犯改判为长期服役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时,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也不能加重原审法院已经做出的宣告刑;
最后,在共同犯罪情形中,除非上诉方或被上诉方提出责备以外,否则不得刻意加重那些尚未提出上诉以及未提交抗辩书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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