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案事件并不符合已确立之保险责任范畴,且未曾接获任何形式之赔偿恳求或回应,则此种情形难以被判定为欺诈行为。然若保险欺诈罪名成立,针对尚未成功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量刑标准予以适当地调整与宽大。具体而言,这意味着被告方有可能面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抑或是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获得相应程度的从轻发落。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卫生室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情形
职务侵占罪常常在诸如卫生室等机构内爆发,当某些在职员工借助于他们所拥有的职务权力,非法地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如擅自挪用公共资金、药品或设备,或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来获取医疗费用报销等。这些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