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尾车主不走保险怎么赔
若不幸遭遇意外事故,且对方无意愿依照规定通过保险进行赔付,您可允许其自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遭遇拒绝赔付情形时,您作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准备提交诉讼之时,建议您提前准备好起诉书及与此案相关的完整证据材料,并及时递交至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追尾车辆怎么定损
当遇到汽车追尾事件时,您需要遵循以下标准的定损流程:
首先,立即拨打当地警方的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记录下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以及投诉信息。
其次,确保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拍照并保存好对方提供的联系人资料。
再次,携带由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勘验单前往指定的4S门店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中心进行定损鉴定。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携带您的机动车强制险凭证、行驶证件、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材料。在完成车辆定损之后,您便可以开始进行维修工作。待维修完毕后,与对方车主进行交涉,如果对方所支付的赔偿金低于实际维修费用,您有权拒绝接受,并继续与之协商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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