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非营运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若遇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之情形,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状中请求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相关利息费用。
然而,实际是否能够实现此项诉求,尚需待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决。通常来讲,仅当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或者投保方并未存在严重的投保过失行为,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仅支付部分款项或迟延履行赔付义务之时,当事人方可寻求律师协助进行起诉,同时主张利息赔偿。
此外,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系基于合理理由,且被保险人所遭遇的风险事件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将无需支付任何利息,甚至可能连已经收取的保费都无法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价值变更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投保时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情况而拒绝承保或者不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害者承担侵害责任;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保险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吗
在本次争议案件中,依据相关法规条文与司法解释规定,我们明确表示,对于医疗费用中的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部分,我们不予赔偿。这种处理方式是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作为保险公司,我们也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明来表明我们曾经在客户购买此次涉及的商业保险时,已经充分向他们阐明了这个免赔条款,并给予了他们足够的重视和提醒。因此,根据国际公认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法律精神,这个免赔条款对于保险人和客户双方都不具有法定约束效力。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将医疗费用中的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部分以10%的比例进行扣除的要求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坚决维护伤者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全额支付伤者因治疗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伤害所需耗费的全部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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