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曾经犯过罪行或具有前科历史的人士,同样拥有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在中国法制体系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手段,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搭配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此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症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孕期内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特定人群,也可考虑适用此项制度。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前科记录本身并不必然排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其关键因素在于个人是否满足上述所列的各项条件,同时还需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具体审查结果来作出最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是否有必要直接赋予法院宣告商标权效力的必要
身为专业法律领域的实践者和研究学者,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商标法法规的规范与指引下,当注册商标涉嫌存在非法或不当使用等问题时,商标监管机构有权利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宣告该注册商标失效。
如果相关方对于商标监管机构所做出的决定表示异议并持有不同意见,根据我国商标法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选择就此问题向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进一步寻求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法院拥有对同一争议案件中的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及其有效性进行最终判定的权力,有权对此类情况作出裁决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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