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关于合同中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权利,并未对其具体金额加以限制。
根据中国现行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得依照自身实际需求,商议确定一方违约时候应按照何种方式、以多少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设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如果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对此进行调整和增加;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同样可以申请适当降低。在特别条款中,对于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若有约定相关违约金的,当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之后,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贷款违法行为有哪些
在贷款领域中,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明知借款方提供了不实的贷款材料,却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偿还能力等关键要素展开严格审查,同时违背了贷款发放的规范化流程,擅自将贷款款项放出;
其次,是没有按照法定义务对借款人的身份背景和条件展开严谨的审查工作,尤其当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并非同一人时,仍然坚持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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