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省高院再审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吗
如若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再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例,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至上一级检察院进行申诉。倘若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下级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之判决及裁定时,发现在其中存在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之一者,亦或是察觉到调解书可能损害到国家利益和公共社会利益,应立即提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不服省法院再审载定怎么办
若法院对某案采取的是一审审理程序展开的再审工作,那么在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仍然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上诉;但倘若该再审裁决业已具备了法律效力,抑或法院已经按照二审审理程序展开的再审工作后所做出的裁决,亦或者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时,那么当事人便无权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仅能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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