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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内包装有生产日期,外包装没有合规吗
在食品的内外层包装上都应明确标注出生产日期,而且所标示的日期务必保持一致。若在外包装上未能发现任何关于生产日期的标注,那么这种情形便违反了食品安全规定,消费者享有追责以及向相关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当外包装并非最小销售单位,而内包装则属于此类最小单位时,外包装上不做强制性生产日期标记亦属正常。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食品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怎么办
针对食品窜改日期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严格制止并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对违规企业或个人处以人民币五百元至一万元之间的罚款处罚。食品标识务必要明确标示出食品的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限。在此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虚构食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限;
2.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义、地址进行标注;
3.伪造、冒用、篡改生产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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