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中一次逃逸保险可否拒赔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者绝无法逃过刑事惩罚,亦不能逃避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文规定了:若在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驾驶员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而是选择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甚至是遗弃被保险车辆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等行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都将不予理赔。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保险条款中所涉及的免责情形,同样属于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肇事者逃逸后拒绝为其提供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服务。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负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二、其中一个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当诉讼主体对于被提起诉讼的法院或者将案件移送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持有疑问时,他们有权向上述法院提交申请,以反对其行使管辖权的行为。这种申请称为“管辖权异议”。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执行方式,需以书面呈报为主,但口头陈述同样是被允许的。异议书可以与答辩状一同提交,也可以独立撰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必须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进行,否则异议将不被视为有效。如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会再予以受理。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提出异议后又决定撤回,法院应该给予许可。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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