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有什么区别
首先,投保人,即在保险合同中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并且负有缴纳保费义务的当事人;
其次,保险人则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补偿经济损失的一方。实际上,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关键角色——被保险人。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险关系。简而言之,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并承担支付保险费用的责任;而保险人则是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合同保障服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个体。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就相当于自我投保;反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那么投保人便是为他人进行投保,例如父母为子女投保,子女则作为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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