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皆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担任辩护人的角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并未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所需支付的具体费用设定明确规范。实际上,律师的收费情况通常是由律师本人及其委托人共同商定而得出的结论,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诸多因素如当地律师协会所制定的指导价格、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律师所承担的工作负荷等等。因此,针对“放火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费用”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为了获得更为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向当地的律师或者律师协会进行咨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
放火罪和失火罪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分别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出的特点存在着显著性区别。失火罪须有实际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类严重不良后果的产生,方才构成本罪;而放火罪则不必顾忌是否出现这类恶性事件,只需实施了对于公共安全具有足够威胁性的放火行为,便可构成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这些情形进行审慎评估的过程中,有时可能将原本属于过失性质的违法行为转变为故意性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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