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行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事先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一。
其中,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了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若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况。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所设定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最长时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
至于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则由公诉机关负责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立案之后,如若满足如下情况之一者,皆可考虑撤销此案: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于需由受害人告知司法机关才能进行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并无受害人向司法机关申诉或已经撤回了对该犯罪行为的申诉;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死亡;
5、经过特赦令的批准,免除了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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