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人能取保候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地,如果对她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事件的话;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种人可以免刑事拘留
对于不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身患严重疾病者;
2.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她们的孩子未满一岁;
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被羁押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生命安全问题或是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看守所接收囚犯之前,需有专业医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体检。凡是符合特定条件之一者,将不会被收押,而由送押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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