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主动交代问题构成行贿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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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者如能主动坦白行贿事实,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构成行贿罪,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并如实陈述者可获宽大处理。因此,行贿者主动交代问题,仍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优待。
行贿人主动交代问题构成行贿罪吗

一、行贿人主动交代问题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九十条的明确规定,行贿者在被检举揭发之前若能主动坦白、招认其行贿事实的,可获得从轻甚至减轻惩罚的优厚待遇。这就意味着,行贿者能够自动自首并如实陈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尽管仍会因触犯本法条而被判定为行贿罪名成立,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他们仍然有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尽管行贿者主动交代问题会使其构成行贿罪,然而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他们仍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人承认受贿人不承认怎么处理

您可以着手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佐证。在判断是否构成行贿行为时,通常需要借助于其他可靠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例如涉及到行贿的标的物、财产、实施时间以及具体的地理位置等因素均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元素。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反证(提出异议)或否决证据的情况,如果经过周全的调查且并未发现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您的指控,那么根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您的案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罪。至于针对行贿这一种犯罪类型而言,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行贿行为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拘役的严厉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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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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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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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

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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