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诈骗怎么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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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诈骗法理中,受害者不知情通常不承担诈骗罪责。判断知情需综合受害人自述、嫌疑人证词、证据和指控。协助者不明诈骗详情不算从犯,按诈骗金额分级处罚:轻者三年以下监禁并罚金,金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刑期更长,可能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不知情诈骗怎么定罪

一、不知情诈骗怎么定罪

在法律实践中,若已经确定受害者毫不知情,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导致其涉入到诈骗罪中,也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判断受害者是否真正知晓相关事实,不仅仅需要参考其个人的陈述与辩护,还需结合其他犯罪嫌疑人证言证人证据以及被害人的指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这个过程中,“知情”的定义既包括了实际知道真相的情况,同时也涵盖了应该知道但却没有察觉的情况。如果受害者在应当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那么他/她将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员。

在诈骗案件中,如果协助实施诈骗的人员并不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那么他们就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也就无法受到刑事处罚。具体而言,当行为人所涉及的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且可能会面临罚金处罚。而对于那些诈骗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至于那些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不知情逃逸怎么处理

对于驾车逃逸所产生的处罚事宜,我们可以归类如下:

首先,针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处罚标准可做如下解读:

1)若因此种违法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肇事方并未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处罚,罚款金额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拘留情节也可依据情况而定,期限为十五天以下;

2)若逃逸行为涉及到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尚未构成本罪,但仍应一次性扣除12分;

3)若仅涉及到行人轻微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罚款金额依旧是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同时一次性扣除6分。

其次,当逃逸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相关处罚标准如下:

1)如交通肇事逃逸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需注意的是终身不能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风险;

2)如果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然制造重特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严重损失以及逃跑等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对于伤者尚未死亡,然而若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带着受害者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再进行隐藏或者遗弃,导致受害者在无法获得救助的情况下死于严重残疾,则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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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否定说”的理论基点在于: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均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着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着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仅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预期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产生就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质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质决定的。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的主观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间接故意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肯定说”立论的基点在于实践,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如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这种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却持放任态度,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先行占有对方款项,事后又无履行合同之积极行为,并客观上造成无力归还他人款项之危害后果,主观罪过显属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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