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追偿一般多久开始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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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被执行人指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当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并被强制执行时,该被告即为此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保险代位追偿一般多久开始起诉

一、保险代位追偿一般多久开始起诉

关于确立保险代位追偿权应适用何种诉讼时效的议题,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各种观点。

其中,有一种观点主张,因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当遵循普通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届满之后,或者终审判决正式宣告之后,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当法院针对某一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判定原告胜诉,但被告未能在赔偿问题上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并因此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我们便可以将此被告称为此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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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位追偿多久能下来?
一般代位追偿二、三个月左右能下来,由于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故此具体什么时间可以下来,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能知道。法律规范之中,仅规定了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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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位求偿要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求偿要多久,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几个月左右。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而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本文以公路货运保险为例探讨保险法上代位求偿的问题。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一种的请求权,而是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或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开始起算。因为在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保险人无从管控被保险人的行为,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消极懈怠导致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届满。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较长时间,保险人对理赔流程的时间长短很难完全掌控,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险人往往对此并不具有可归责性。
盗窃罪一般多久追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盗窃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的,就是刑事案件,那么盗窃案件时隔一段时间后报警的,警方是否受理,可根据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而定。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案件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刑期,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0元-3000元以上。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被盗窃的金额数额较大的,在5年内都可以报警处理。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金额在3万元-10万元以上。故一般情况下被盗金额数额巨大的,在10年内都可以报警处理。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金额在30万元-50万元以上。如被盗金额特别巨大的,最长可在20年内报警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丢失金额不大,且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害人要在6个月以内报案,逾期警方一般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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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一般多久起诉
保险理赔诉讼时限为三年,自被保险人知悉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权利受损时限亦如此。特殊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延长,但自权益受损日起逾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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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一般需要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求偿要多久,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几个月左右。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而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本文以公路货运保险为例探讨保险法上代位求偿的问题。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一种的请求权,而是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或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开始起算。因为在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保险人无从管控被保险人的行为,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消极懈怠导致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届满。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较长时间,保险人对理赔流程的时间长短很难完全掌控,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险人往往对此并不具有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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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位求偿需要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求偿要多久,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一般是几个月左右。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而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本文以公路货运保险为例探讨保险法上代位求偿的问题。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一种的请求权,而是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或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开始起算。因为在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保险人无从管控被保险人的行为,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消极懈怠导致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届满。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较长时间,保险人对理赔流程的时间长短很难完全掌控,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险人往往对此并不具有可归责性。
有期徒刑一般多久开始算刑期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代位求偿一般要多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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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
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之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的权利,可以请求第三者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其他的损害赔偿等,但是保险人的保险代位追偿权需要在赔偿限额内行使。若是对保险代位追偿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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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个朋友问我说工资追诉期是多久的问题,我也不怎么清楚,就想着网上搜一下,具体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适用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劳动者一方的请求是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基于各自利益的角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该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是可以被理解的。但笔者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发现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该条款的适用尺度上也存在一些区别。在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中,“裁”“审”两机构在法律理解和适用应该保持协调一致,这样才能更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化解,下面笔者就该条款的适用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2、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的情形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生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作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
3、关于“无故拖欠”和“克扣”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往往混淆“无故拖欠”和“克扣”的概念,认为被欠薪的劳动者在每月工资支付日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工资发放数额的争议属于克扣工资的争议,即使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只对劳动者提出仲裁之前一年的工资请求予以认可,有些仲裁委也是依此进行认定的,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是有些片面的。参考《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了规定的例外情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扣减”与“未足额”的概念边界是比较模糊的,针对未支付的部分究竟属于“克扣”还是“无故拖欠”,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而实践中工资没有按月足额发放的情形又比较普遍,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全部工资的情形之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争议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4、关于“正常劳动”的正确理解
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依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实践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从事了劳动,即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往往有意将在上述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发生的报酬争议排除在劳动报酬争议之外,认为应该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有些仲裁委也持同样的观点,导致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5、严格限定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的情形
应当将《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适用的情形限定在“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提出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提出两倍工资的请求,两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应该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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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哪个先开始
代位继承,即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晚辈直系血亲按子女原继承顺序继承其应得遗产。若代位继承人处第一顺位,按顺位排列;在第二或第三顺位时,则排在第一顺位之后。已离世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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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被判刑后,一般多久开始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程序 一、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三、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四、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 2.人民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五、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七、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八、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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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哪个先开始
代位继承,即间接继承,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晚辈直系血亲按子女原继承顺序继承其应得遗产。若代位继承人处第一顺位,按顺位排列;在第二或第三顺位时,则排在第一顺位之后。已离世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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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多久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多久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大学生入职一般多久开始签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昌吉市律师泸县律师清涧县律师城区律师桐城市律师清河区律师松山区律师现代社会,工作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份好工作。一般大学生毕业之后就会积极的去寻找工作,在找到工作后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大学生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学生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大学生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关于大学生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入职之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话,从第二个月开始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所以对于入职的大学生来说,用人单位即使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会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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