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方式可以选择手写,但并不拘泥于此,亦可采用打印机进行打印制作。
至于内容方面,无论是手写还是打印,都应包含明确的被告相关资料,详尽的诉讼请求以及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然而,对于落款处的签署盖章环节,若涉及到法人单位则务必加盖公司公章;而针对个人情况,则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名。
此外,若已提交正式委托手续,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所签署之文件亦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予以受理,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同时将结果通知至当事人。如发现起诉条件存在不足之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书,宣布不予受理。如原告对此裁定表示异议,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的案件,应告知原告前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若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应告知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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