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案件中,受害方要求车主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亦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完全有权将对方法定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同时列为共同被告。尤其是当部分争议款项无法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时,车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未将车主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程序,那么针对超过保险公司赔偿上限的那部分损失,法院很可能会拒绝予以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罪犯,在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时,有权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即具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重病患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者,或者处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以及依法保证不会造成社会安全隐患等情况;
同时,由于司法机关未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经过申请,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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