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的理赔纠纷咋办
在争议事件产生以后,双方应当基于事实真相和诚挚意愿,展开真诚、理性且相互尊重的磋商过程,通过各自的退让来寻求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协商和解主要存在两种方式: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自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洽谈,无需第三方的干预;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在调节双方冲突时,引入了除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主体进行调停,进而促使双方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
仲裁制度是由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在此过程中,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途径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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