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刑事拘留这一制度往往是在刑事案件已经被警方立案调查后才会出现,这种情况下,当公安机关经办人员确信存在犯罪嫌疑人,并且有必要防止他们逃脱侦查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便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然而,如果案件尚未正式立案,那么就意味着该案件尚未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因此,一般来说,并不会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刑事拘留可直接批捕吗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满足特定法律条款规定的犯罪嫌疑分子,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执法机构)有权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实施拘留行为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后续侦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拘留之后,经过严谨且详细的调查取证过程,若侦查机关判定该名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值得进一步逮捕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依法核准逮捕令,并通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这一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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