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腰受伤可以取保候审吗
关于腰部受伤者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问题,其关键在于该伤情是否会对被告人人身自由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羁押的必要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因此,若腰部受伤情况严重至生活无法自理,那么当事人便有可能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腰受伤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项措施是在单位对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申报工伤。在获得工伤确认证书之后,需要进一步申请劳动能力的评定,此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补偿。若单位在此期间未能按时申报,那么工伤职工就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自行向所在地区的劳动监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在收到工伤认定之后,即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劳动能力的评定。待得到评定结果后,便可依据伤残的程度,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获取相应的补偿。
第二项预案则针对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金的支付,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评定的流程与前述方案无异。
最后,对于工伤认定以及索取工伤赔偿事宜存在分歧的问题,我们建议双方寻求劳动仲裁的解决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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