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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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的问题要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了,那法律上可能会被认为是工伤。但是具体怎么认定,还得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分析。
取保候审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一、取保候审期间受伤算工伤

针对被取保候审期间所遭受的损伤是否属于工伤这一问题,需要基于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若此段时期内产生的受伤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认定工伤的明确规定,例如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因为职务行为而承受了意外事故带来的伤害,那么此类情形在法律层面有可能被视为符合工伤认定之标准。

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工作状态或者是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情景。

若是在此类状况下发生的受伤事件并非由于履行职务职责引发,而是源于个人生活中的突发意外等因素,通常情况下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针对被取保候审期间的损伤是否属工伤,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若符合条例规定,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受伤,法律上可能视为工伤。 具体认定需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评估。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做什么事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以及未遭受刑事羁押之人,为了防止其逃脱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与审判,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必须提供担保人或交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签署具结书,以确保他们在需要时能随时接受传唤并做到随传随到的制度。

根据我国相应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内,只要遵守特定的义务条件,嫌疑人、被告人便可自治其生活方式。

然而,取保候审的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应遵守以下明确的义务: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离开本地区;

其次,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信息等产生变动,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实时报告;

接着,在接到有关方面传讯时,必须立即显现;

另外,不得以任何手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不能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或互相供认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回去做笔录会怎么样

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返回原处进行笔录工作属于正常的司法流程。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办案单位心希望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事件细节、核实相关证据真实性或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作为当事人,您需要积极主动地按照案情安排,准时抵达指定地点并全力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完成笔录工作。诚实坦率地交代与事件有关的所有信息是您作为被取保候审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若故意隐瞒、扭曲事实真相或提供不实陈述,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取保候审被取消,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总而言之,只要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认真配合相关工作,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任何不良影响。然而,请务必重视并遵守所有关于取保候审的各种事项,保证通讯渠道畅通无阻,除非获得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否则不能擅自离开所在城市、县城等区域。

针对被取保候审期间的损伤是否属工伤,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分析。 若符合条例规定,如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受伤,法律上可能视为工伤。 具体认定需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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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遭遇人身伤害,得根据伤情来定处理方案。要是只是轻微伤,就正常治疗就行;要是伤情比较严重,那就得通知执行机关,调整取保候审措施。在这期间,必须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比如不干扰证人作证、不篡改证据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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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案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如果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二、相关法律依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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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能不能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能否取保候审
涉嫌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涉嫌罪则可以取保候审,但是是否批准还需要看办案部门。
罪的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受贿罪取保候审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取保候审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罪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罪的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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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受伤怎么办
在当事人享受取保候审权利的过程中,倘若不慎发生意外导致身体受损,应立即将此情况上报给执行相关单位,同时尽快安排医疗诊治事宜。作为获得取保候审待遇的个体,他们负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通讯畅通无阻等责任,以便于司法机构随时取得联系。若该伤情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依据实际情形,法庭也有权对审理的节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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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期间受工伤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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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不算接受审理
取保候审不是一种审理程序,而是一种刑事司法强制措施,用于对那些不需要羁押但需要限制自由以防止逃避责任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仍会继续进行。获得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例如保持联系并听从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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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算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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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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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自己受伤算不算工伤要分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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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西安市区东路号,联系电话:139。系犯罪嫌疑人刘××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区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李××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
2012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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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能取保候审吗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相关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实际审理中,事主认罪是判缓刑的前提,如果还有其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那就更有把握的。

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罪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取保候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相关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实际审理中,事主认罪是判缓刑的前提,如果还有其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那就更有把握的。

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罪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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