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撤诉的法定理由有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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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普通程序下,一旦庭审结束且审判团队形成审议意见,案件即进入待判阶段。同样,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旦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便等待宣判并送达当事人。这些案件均处于审判流程的关键节点,只待正式宣判结果的宣布与法律文书的送达,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不同意撤诉的法定理由有规定吗

一、不同意撤诉的法定理由有规定吗

1.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中,经过庭审审理并且审判团队已经形成了审议和判断意见的案件,或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中,裁判文书已经编制完成,仅等待宣布判决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2.在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案件中,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

3.当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时,如果该请求会对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当原告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是出于败坏他人名誉的不良动机,进行恶意诉讼的情况下;

5.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力而选择撤回起诉,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但尚未对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技巧

首先,我们需要在开篇明确阐述答辩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答辩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及其户口所在地等关键内容;

其次,答辩者应基于对方提出的诉讼状中所包含的各项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答辩,若否决离婚请求,应该针对性地提出双方目前所处的状态并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的答辩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辛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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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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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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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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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的理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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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判决、裁定宣告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裁定。
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
是否准许撤回,由享有最终的裁定权: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准许。
二、撤回上诉的不同时间及相应法律后果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的条件
1、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
2、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后重复的,不予受理。
四、撤回、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1、一审程序
原告可以申请撤回,原则上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裁定效力:未,无生效裁判。
2、二审程序
撤回: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条件: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一审裁判,禁止再。
撤回上诉: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裁定效力:未上诉。
3、再审程序
撤回: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条件:再审用一审程序审理,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原判决,禁止再。
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裁定效力:未再审,恢复执行,原裁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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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第二审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的审判监督权。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
是否准许撤回,由享有最终的裁定权: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准许。
二、撤回上诉的不同时间及相应法律后果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的条件
1、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
2、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后重复的,不予受理。
四、撤回、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1、一审程序
原告可以申请撤回,原则上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裁定效力:未,无生效裁判。
2、二审程序
撤回: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条件: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一审裁判,禁止再。
撤回上诉: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裁定效力: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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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条件:再审用一审程序审理,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原判决,禁止再。
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裁定效力:未再审,恢复执行,原裁判有效。
合同撤销权案由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撤销权案由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撤销权案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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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述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券的实现时,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三、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
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又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额、房屋、汽车、机器、设备送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为他人支付购买房屋、汽车、电器等物品的价款,或者虚构某种理由将款划拔到他人的账户,或者是将自己已经付款的房屋、汽车等的产权证办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前两种撤销权只要有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而对低价转让的行为,还应该看这种低价是否是明显的低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一定的竞争,适当的价格浮动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内的交易都做为低价处理行使撤销权,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四、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撤销权案由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撤销权案由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撤销权案由有哪些
包括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和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二、简述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券的实现时,可以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三、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
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其具体内容不同又可以区发为三种,即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债务人放弃的债权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以是金额债权。比如债务人已经购买某种物品或货物,并交付了价款,应该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货物,但其为了规避对债权人的履行而放弃,也属于放弃债权。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如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金额、房屋、汽车、机器、设备送给自己的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过账户为他人支付购买房屋、汽车、电器等物品的价款,或者虚构某种理由将款划拔到他人的账户,或者是将自己已经付款的房屋、汽车等的产权证办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前两种撤销权只要有行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而对低价转让的行为,还应该看这种低价是否是明显的低价。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允许一定的竞争,适当的价格浮动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内的交易都做为低价处理行使撤销权,则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四、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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