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年后室内墙砖掉了砸伤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依照要求,若由于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是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导致了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倒塌、塌陷,并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损失,那么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者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无法证明自身无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定最咎重刑法为五年以下扥期徒刑的案件,必须在五年内提起诉讼;若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的法定最咎重刑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那么起诉时间则设定在十年内;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最咎重刑已经达到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畴,那么此类案件的起诉时间就须延长至十五年;
至于那些法定最咎重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即使在二十年之后仍认为需要追诉的,也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
同时,如果在上述提及的追诉期限之内,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且这些部门应当接受并进行立案调查但却未予立案处理的话,那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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