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调解还是先立案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并非所有案件都务必经历了解这一步骤后才能提交法院审理,首先法院会受理立案。调解作为深入了解案件的过程,并非必不可少。如有需要,法院可采取简便方式,提醒当事人和证人参加调解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二、先调解还是先办取保候审
在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置过程当中,我们通常会采取先执行取保候审,然后再行进行调解的工作流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性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开展;至于调解环节,则更多地聚焦于处理民事赔偿事宜或是达成双方和解,此类事宜往往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后半部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并非所有类型的案件均须先行进行调解程序方能予以立案诉讼。实际上,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在首阶段即直接受理并予以立案处理。然而,调解作为一种选择性手段,通常被应用于更为深入细致地探查与理解案件情节方面。若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亦可采取灵活变通之策略,例如通过提醒当事人及证人积极参与调解或审理等环节。因此,究竟选择先行调解抑或是直接立案,往往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来综合权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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