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案了还会查吗现在
案件的初始阶段与结尾均需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批与裁断,而公安机关仅是依据这一决定来加以实施执行。当公安局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便意味着侦查工作已顺利完成并达到终结境界;
然而,也无法排除需要再度返回侦查过程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结案了还会追究取保候审吗
若案件已然圆满完结,往往意指法院已经做出了最终裁决或是检察院已下达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之下,所施加的取保候审之法定义务亦将随之解除。如先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未曾触犯取保候审相关规定,那么在结案之后,一般而言是无需再对其追究取保候审方面的责任。
然而,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了违法行为,则可能在结案之后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经过检察机关严谨而审慎的审批与判断之后,所涉案件若在公安部门的执行中得到了妥善解决并顺利结案,则从理论上讲,其再次被启动后续调查的可能性较小,这意味着该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经抵达了收官阶段。然而,现实往往充满变数,因此我们不能绝对排除在特定情境下,案件有可能再次进入侦查阶段的可能性。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情况的出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因素共同作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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