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素原则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此项行为之人应该具备与其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表达出来的意思应当真实无误;
(三)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同时亦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产生冲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而产生,亦可因其中一方完全意愿化的意思表示而独立存在。而对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言,依照相关法律或章程所确定的议事方式以及表决程序而做出的决定,同样视为法律行为予以有效确认。进一步地,遵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想被视为合法有效,则必须在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一)行为人必须具备与其活动性质相符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三)此项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同时亦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产生冲突。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特指涉众于民事领域内,以意愿表示为基础而创设、更改或中止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细化为各式各样的类别:
首先,依照其是否必需遵守特定的法定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其次,依据其生效与否与是否需要完成交付紧密相连,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诺成行为及实践行为;再者,根据当事人是否需为该民事行为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偿行为及无偿行为;
最后,若考虑到该民事行为的参与方是一方还是多方,还可进一步细分,即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多方法律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必备条件:首先要求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须具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其内在表示(即其内心意思)需要真实而自由地表达出来,同时不得包含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内容。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实现,也可以仅仅基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来产生。此外,对于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而言,只要他们按照法律或者其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做出的决策,同样被视为法律行为。然而,无论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在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三个基本前提下,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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