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回购绝对无疑是对企业而言极为有利的,它是指在上市公司中,运用资金等方式,向股票市场进行购买,从而收回公司在外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的行为。
股票回购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抵御兼并与收购的风险,同时优化资本结构,维持或者提升公司的每股盈利水平以及股价平衡整个股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回购是什么意思
股权回购乃是一项被限定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施的行为,其具体含义为:上市公司可以运用公司盈利所积累下来的资金或者是通过负债方式进行融资,再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和回收公司本身所发行的公开交易股票(即普通股),并将这些收购回来的股票作为库存股留存或是直接注销,从而实现降低资本占用或重整公司股本构架的效果。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司均不得私自购买自身的股份。然而,如出现下列四种特殊情况之一者,则不受此限:
2、跨公司间股权合并所引发的股份收购;
3、公司出于激励雇员层面的考虑欲实施股份回购;
4、当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就公司的合并分立议案所做出的决议持有异议之时,可向公司提出股份收购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权回购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优势。它实质上是指在上市公司运作的过程中,通过使用资金从股票市场购买并收回其部分先前发行的股票,以此来抵御可能面临的兼并与收购等各类风险,调整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保持或者提高每股收益的水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股价的稳定性,进而稳定整个股市的发展。通过实施股权回购,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强对自身经营管理的掌控力度,提升投资者及市场各方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推动股价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回归,从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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