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与缓刑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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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制和缓刑在性质、实施、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管制是限制罪犯行动,适用于轻微犯罪;缓刑为严重罪犯提供反省机会。管制不需监禁,期限3个月至2年;缓刑期限灵活,取决于原判决。管制结束后解除,缓刑则视表现决定是否执行原刑罚。总之,管制针对轻罪,缓刑重罪,缓刑表现决定刑罚执行。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

一、管制缓刑的区别

管制措施及缓刑制度在性质、实施方式、期限设定以及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确实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的差别,管制措施作为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对罪犯的行动范围进行限制,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这类措施通常适用于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活动。与此相比,缓刑制度并非刑罚的独立种类,而是在执行刑事处罚过程中的一种制度设计,其主要目的是给那些罪行相对严重的罪犯提供一次缓冲机会,让他们有时间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尽可能地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其次,从实施方式来看,管制措施在受到相关规范制约的前提下,需要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以及监管,无需将其羁押在监狱之中。

然而,缓刑制度却是在暂时停止执行刑罚的情况下,允许罪犯在缓刑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并限制其行为,同样也无需将其关押在监狱里。接下来再谈一下期限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管制的期限一般自施行之日起计算,需要持续三个月乃至两年不等。相比较之下,缓刑的期限则更为灵活,一般在一个月到三年间波动,这主要取决于原判决主刑的具体内容,例如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等。

最后,从造成的法律后果来看,管制措施结束之后,执行机构将会宣布解除管制,使得罪犯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而在缓刑考察期结束以后,如果罪犯未出现任何新的违法行为或者新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的情况,那么原判刑罚可不再予以执行。简单概括来说,管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主要针对的是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而缓刑制度则属于一种量刑体系,更适合于处理罪行较重的犯罪案件,它希望能为罪犯提供一个向善悔过的机会,但是最终能否执行原判刑罚,则完全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个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从刑期方面来看,拘役的具体长度视徒刑的性质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拘役的时长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管制则在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如果涉及多重犯罪,且难以分别判断,那么其刑期最长也不能超过三年。

其次,就执行方式而言,管制是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刑法制裁形式,被判处管制的囚犯仍然可以保留其人身自由,尽管法律对他们的活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他们仍然可以在以前的生活环境中继续生活,包括与家人共享住所、共同进食以及在原有工作岗位上工作,甚至还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至于监督改造方面,他们并不需要接受监狱的直接管理,而是由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改造。与此同时,在被判管制期间,犯罪分子依然有权在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他们依旧拥有投票权,但是无权参与举荐或当选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职位。

然而,拘役则代表着一种更为严格的监禁措施,施行过程中,被判处拘役的囚犯每月只能回家休养一到两天;若他们参与了劳动,可以根据劳动纪律发给适当的报酬。

最后,在刑期计算方面,管制的刑期是从法院判刑之日开始计算的,在判刑之前已经被羁押过的时间,按照每羁押一天折算为刑期两日计算,换言之,如果侦查机关在法院审判前已经羁押了囚犯三十天,那么在计算管制刑期时,这部分将被视为二个多月的办案期。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管制措施与缓刑制度在本质属性、执行方式、惩罚期间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多个层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管制手段旨在对罪犯的活动范围进行限制,主要适用于轻度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理;而缓刑制度则向涉嫌较为严重罪行的罪犯提供了反思及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实施过程中,管制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拘役或监禁,其惩罚期限通常在三个月至两年之间;相比之下,缓刑的惩罚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具体时长将根据原判结果予以确定。在惩罚期结束之后,管制措施将会自动解除,而缓刑制度则需要依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原定的刑罚。总而言之,管制措施主要针对轻度刑事犯罪行为,而缓刑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较为严重的罪行,且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将直接影响到最终刑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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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管制的区别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缓刑与管制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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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与管制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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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管制与缓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管制与缓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因此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它更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20 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
1
8.47%;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
1.58%。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1
6.89%。2020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
20.53%;判处管制的有12020人,占
1.67%。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1
8.86%。2020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
2.23%;判处管制的有14604人,占
1.76%。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20.47%。看见,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管制的数量。
因此,从司法层面上讲,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
3、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因此,废除管制并对其产生的空缺通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替代,不会产生明显的消极后果,只能产生明显的积极后果。所以笔者认为立法者在修改刑法时应当予以考虑
管制与拘役哪个更重,缓刑与管制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管制与拘役哪个更重,缓刑与管制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管制和拘役:
1、【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中可以参加社会劳动,且享受的待遇是同劳同酬。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的处罚相对管制更重
二、缓刑与管制:
1、【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中可以参加社会劳动,且享受的待遇是同劳同酬。
2、【缓刑】缓刑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考验期;另一种就是死缓,这种“缓刑”并不能监外执行,而是属于死刑的一种。
3、【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管制是一种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二是实现的方式不同;三是后果不同。管制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即向被管制的罪犯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完全恢复人身自由。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之一的,都应撤销缓刑,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犯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执行。
管制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制与缓刑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因此从法律属性上讲,缓刑的适用比管制还要“轻”得多,它更符合现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从司法实践上比较
2020 年全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
1
8.47%;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
1.58%。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1
6.89%。2020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
20.53%;判处管制的有12020人,占
1.67%。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1
8.86%。2020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2
2.23%;判处管制的有14604人,占
1.76%。两者相比,适用缓刑高出适用管制
20.47%。看见,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均远远高于适用管制的数量。
因此,从司法层面上讲,取消管制并对犯罪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弥补,就不会在司法上引起大的冲突或者混乱。
3、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从这些比较看,缓刑的适用和执行与管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取消管制从技术层面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
4、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满,宣布解除管制”,这也就是其刑满“释放”,同其他自由刑执行完毕一样,完全恢复人身自由。而缓刑的直接后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虽然这是在考验期内附加条件的,即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对绝大多数的缓刑犯来讲,这个条件基本上或者几乎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仅仅从每年适用缓刑的数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因此,废除管制并对其产生的空缺通过对罪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来替代,不会产生明显的消极后果,只能产生明显的积极后果。所以笔者认为立法者在修改刑法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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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与管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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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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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的区别
管制和缓刑在性质、实施、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 管制是限制罪犯行动,适用于轻微犯罪;缓刑为严重罪犯提供反省机会。 管制不需监禁,期限3个月至2年;缓刑期限灵活,取决于原判决。 管制结束后解除,缓刑则视表现决定是否执行原刑罚。 总之,管制针对轻罪,缓刑重罪,缓刑表现决定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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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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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的区别管制与拘役有何不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管制与缓刑的区别管制与拘役有何不同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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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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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的区别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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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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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属性上不同。管制是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只是考察方式。2、技术层面上不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3、适用后果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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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和管制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管制和缓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一)从法律属性上比较 虽然管制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但是由于它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减刑。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二)从技术层面上比较 上文已经指出,缓刑和管制的适用或者设定适用的期限大致相同,当然缓刑还有比较长的考验期;缓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执行,管制是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同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遵守的规定大致相同,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其余四项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三)从适用后果上比较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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