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大小怎么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根据其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等类型。这些不同等级的事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涉及到严重伤害人员生命健康或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负面后果。
具体来说:
(一)轻微事故是指在一起事故中仅导致受伤人员1名至2名轻伤,或者财产损失达不到汽车肇事事故金额1000元,而自行车或电动车肇事则缺乏200元价值的损害赔偿。
(二)一般事故则指一次事故中造成了1名至2名重伤员或多达3名轻伤者的情况,同时财产损失也未能超过3万元。
(三)重大事故被定义为一次性导致1至2名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员且10名以下的状况,此外财产损失费也未超过6万元。
最后,特大事故则涵盖了包括伤亡数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员达到了惊人的11人以上,甚至有1人身亡并且8人以上受伤的极端情况,或者更为悲惨的两例死亡,其中每例都对应着5人以上的重伤员,以及财产损失高达6万元以上等极为严峻的情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力程度,我们将其细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等几个级别。其中,轻微事故可能会对1至2名人员造成轻伤或者仅有少量财产损失;而一般事故则可能导致1至2名人员受到重伤或者3名人员受到轻伤,同时财产损失也不会超过3万元人民币;至于重大事故,它可能会导致1至2名人员丧生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人员受到重伤,同时财产损失也不会超过6万元人民币;最后,特大事故则可能涉及到3人以上的人员伤亡、11人以上的人员受到重伤或者2人丧生且5人以上的人员受到重伤,财产损失更是超过了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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