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产假药罪立案的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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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生产假药罪立案流程要求:涉及生产、销售假药,且假药含超标有毒物质、无声明有效成分、超出规定适应症范围、急救成分不足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等情形,应立案追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规定》,具备上述任一情况即应立案,以维护公众健康与安全。
组织生产假药罪立案的流程

一、组织生产假药罪立案的流程

立案要求如下:若涉及生产(包括配制)及销售假药行为,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将被视为立案追查对象:

(1)假药中含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2)药品并不含有所声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因此导致危及诊断和治疗的危机;

(3)药物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有可能引发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延误;

(4)药物所声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不足,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以及

(5)其他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严重伤害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包括配制)以及销售假药行为,如果涉嫌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应当进行立案追查:

(1)假药中含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2)药品并不含有所声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因此导致危及诊断和治疗的危机;

(3)药物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有可能引发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延误;

(4)药物所声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不足,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以及

(5)其他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严重伤害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组织生产假药罪立案

关于制作假药品团伙违法行为的立案量规要求如下:首先,生产的成品中包含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生产的药品中缺少其标注的实际有效成分,极大可能延误疾病治疗;再者,药品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超越了治疗原则,极有可能导诊治失误;最后,其他可能严重损害人类身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伤害的情况均属于犯罪行为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便于组织破获生产假药违法行为的立案流程要求如下:当侵犯公共利益的制造及买卖假冒药物的案件涉及到假冒产品中存在超过标准水平的有毒物质,未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其有效成分,其功能主治超出了相关规定所许可的适应症范围,或者急救成分含量不足以至于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制定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就必须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以确保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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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只能由在、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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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已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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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管、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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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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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2020最新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剧透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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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要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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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
立案标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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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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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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