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要求如下:若涉及生产(包括配制)及销售假药行为,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将被视为立案追查对象:
(1)假药中含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2)药品并不含有所声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因此导致危及诊断和治疗的危机;
(3)药物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有可能引发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延误;
(4)药物所声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不足,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以及
(5)其他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严重伤害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案(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生产(包括配制)以及销售假药行为,如果涉嫌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应当进行立案追查:
(1)假药中含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2)药品并不含有所声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因此导致危及诊断和治疗的危机;
(3)药物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有可能引发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延误;
(4)药物所声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不足,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以及
(5)其他任何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严重伤害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组织生产假药罪立案
关于制作假药品团伙违法行为的立案量规要求如下:首先,生产的成品中包含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生产的药品中缺少其标注的实际有效成分,极大可能延误疾病治疗;再者,药品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超越了治疗原则,极有可能导诊治失误;最后,其他可能严重损害人类身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伤害的情况均属于犯罪行为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便于组织破获生产假药违法行为的立案流程要求如下:当侵犯公共利益的制造及买卖假冒药物的案件涉及到假冒产品中存在超过标准水平的有毒物质,未在标签上明确标注其有效成分,其功能主治超出了相关规定所许可的适应症范围,或者急救成分含量不足以至于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制定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就必须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以确保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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