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形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根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的具体方式和特点进行分类,共有八类证据可供采用: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前述各类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并证实其真实性后,方能成为用于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实际表现形态,我们可以较为精确地将上述八种类型的证据划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这八大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列举出了八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它们分别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证据都需要经历严谨的查证核实过程,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而被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八个类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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