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符合简易程序申请条件的情况:
1.案件情节相对简单,事故仅涉及到车物等物质损失或者造成人员受轻微伤害的一般性事故;
2.当相关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判定均无异议时,可以考虑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3.在实际操作中,执勤民警采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来处理特定交通事故,此类情形也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情形者,亦可以考虑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相关当事人按照快速处理事故现场有关规则自行处理现场之后,经过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可以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其次,一旦交警抵达事故现场,若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其成因无任何异议,可以立即撤离现场并恢复道路交通秩序,同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填写相应的交通事故协议书。
最后,如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可以选择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同时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合理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所受理并且审理的案件类型。
2.在适用简易程序时,仅限于案情明了,且被告人已明确承认自身犯罪行为的相应案件。
3.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简易程序仅能针对初审阶段的案件进行适用。
4.在此类简易案件中,审判工作将由审判员独自承担和完成。
5.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决定是否需要亲自出席法庭,或者选择不出席法庭。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符合适用简易程序之申请条件者,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案件情节相对简洁明了,仅仅牵涉车物受损或者人群仅受轻微伤害;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以及责任归属均无异议;交通警察在执行工作时,能够灵活运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进行相应事故的妥善处置;各方当事人按照相关快速处理规定进行后续处理之后,确认结果无误;当交警到达现场后,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以及原因毫无疑义,并立即主动撤离事故地点,填写完成《交通事故协议书》;若在针对损害赔偿事宜上各方当事人存在分歧,则可自愿寻求交管部门的进一步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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