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留疤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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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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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校园内,儿童意外受伤,校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责履行教育和管理义务,则无需担责。造成身体损害需赔偿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换药、护理、出行和住宿等费用。若造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
孩子在学校受伤留疤怎么赔偿

一、孩子在学校受伤留疤怎么赔偿

在校园内,儿童不幸遭遇意外而留下伤痕,校方在此情况下所应肩负的侵权责任不言自明。

然而,若学校能出示充分的证据表明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教育及管理方面的义务,那么其便无需为该起事故承担任何形式的侵权责任。对于致他人于身体损害情形的,应依法赔偿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过程中所必须的换药、护理、出行和寓居等方面的开支;当伤势发展至伤残等级时,学校还需回复残疾赔偿金、残疾人协助器具费用、受抚养人生活支出,以及由于进行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实践中所必需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未来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孩子在学校自残,学校有责任吗?

若学生的自我伤害现象是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不当所造成的,那么学校便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课堂教学与日常活动在内的各类课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事件中,校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倘若未履行好其对于学生的教育与监管之责任,就有义务对这起侵权事件负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校园环境中,倘若有儿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校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然而,假如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竭尽所能地完成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那么便无需为此次事件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对于所造成的身体损伤,校方需要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这其中涵盖了治疗、更换药物、护理、交通及住宿等方面的开支。若不幸导致受害者伤残,校方还须支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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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出事老师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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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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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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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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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私自留在学校晚归途中受伤,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私自留在学校晚归途中受伤属于谁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不小心摔倒,无论怎么样学校都是有一定责任的,只不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学校应该负有多大责任。
首先,如果是因为学校卫生没搞好或者设计时不合理,导致地面湿滑,学生不慎摔倒受伤,那么这种情况下学校是需要负有很大的责任,甚至负全责也是有可能的。毕竟学校有责任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其次,如果地面没有问题,而是由于学生相互追打导致的摔倒,那么这时候大部分责任应该由学生自己承担,而学校则应该负责调查情况,负责处理善后。
总之,学校是有责任为学生的安全负责,只要学生出了事,学校是难辞其咎的,必须为处理这件事而负责。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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