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后应该怎么做
当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发布完毕且时间届满之后,该企业应尽快向企业注册所在的登记机构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到期之时,获得了额外的30天宽限期,允许其从公告结束的次日算起,于这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针对公告期内已完成的简易注销事宜进行审批的流程。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务必事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特定栏目—《简易注销公告》对拟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以及所有投资人的承诺事项进行公开声明(仅限于进行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的企业),同时设定公告期为整整45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同时也会在此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将企业拟定的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同步发送至同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机构,另外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还需要同步告知同级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任何与此事关联密切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政府部门都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使用“异议留言”这一功能,就公告中公布的内容提出异议,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进行说明。每当公告期满,该企业方能向企业注册所在的登记机构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简易注销公示20天后要怎么处理
当简易注销公告期宣告结束,贵企即可着手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在递交注销申请过程中,代理该业务的负责人需携带企业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依法编制的公司清算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前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待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之后,若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则会为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当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宣布期满之时,企业应当立即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登记机构递交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限届满次日开始算起,共计30日之内,该企业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批简易注销事务的请求。在请求获批之前,有必要首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开声明简易注销的具体登记信息以及投资者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事项。这份公开声明的公示时间为4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相关职能机构和涉及利害关系的各方均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对这些事项提出异议。只有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企业才能够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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