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款项必须涉及到金钱及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关于strandof金融工具的追索,并不适合使用督促程序处理;
2、申请人所请求偿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处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且数额已经确定,同时须明确指出请求的依据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未届时效期或者数额模糊无法确定的债权,法院不会批准签发支付令;如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信息,亦无法按照督促程序签发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应存在相互两等的负有履行义务的状态。所谓相互两等的负有履行义务,即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负有赔偿责任。债权人若想要得到支付令的支持,必须是债务人这一方承担部分还款义务,而非是债权人没有任何回馈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须能原原本本地传达至债务人。“能够传达”是指可以经由法定的送达途径将支付令传递到债务人处,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途径。如果债务人身处我国境外,需要经过域外送达,或是尽管他在国内,却需要经过公示送达支付令的情形,这些均不适应于采取督促程序办理;
5、该案件应该是具有金钱给付要求的独立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各自应该履行的款项,这样的案子才能适用督促程序;同时,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之外,诸如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件、收回建筑物或施加特定行为等案件,皆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6、债权人与债务人在金融交易上不应存在其他任何债务纠纷。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是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并且债务人亦无义务偿还其他债务。详细来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负有相互对应的偿还责任,或者已经偿还完毕相关系列债务的;
另外,还应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可能存在其他的债权关系,但依据其性质,无法与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冲减的情况;
7、债权人必须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举行支付令申请。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审理此类策略性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地址和常居地址不同,那么应由债务人常居地基层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债权人启动支付令申请应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该诉讼必须涉及到金钱或有价证券等具有特定价值的财物,而对于其他类型的金融工具则不适用于督促程序进行处理;其次,债权人需要确保其提出的债权清晰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保证此种债权尚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再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对等偿付义务;接着,要求债权人确定支付令能够有效地送达至债务人手中;然后,该案应为单纯的独立金钱给付请求,不应牵涉到其他复杂的诉讼需求;最后,当事人双方不应当存在其他债务方面的纠纷。在此基础上,债权人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通常情况下,这将是债务人居住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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