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如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则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1.若结婚后,某一方的家长以其自身资产全额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且在产权注册时明确表示该房产仅归出资人士子女所有,那么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家长对于其子女的赠予行为,据此,此种房产不应纳入到夫妇双方共有财产范围之内。
2.如果结婚以后,采用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购房行为,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偿付贷款等责任均由个人承担,那么在此期间所取得的房产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两种情形下所购置之房产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首先是婚后由某一方父母以全额出资购买房产,并明确表示该赠与行为仅仅针对其子女本人,此类情况下,则可认定该套住房归投资方的子女所有,属于单独的个人财产范畴;其次,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当事人使用其个人在婚前所积累的财产进行购房,并且在购房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以及相关贷款责任皆由当事人独自承担,那么此种情况也应被视作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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